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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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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條款和條件的適用範圍

第1條

  • 本飯店與賓客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同,均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 若本館在不違反法律和習慣的情況下遵守本條款,則無論前款的規定如何,均優先適用該特別協議。

住宿合約申請書

第二條

  • 希望與本酒店申請住宿合約的客人必須向酒店提供以下資訊。

    • 客人姓名

    • 住宿日期和預計抵達時間

    • 住宿費(原則上依附表1基本住宿費)

    • 本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在前項第 2 項規定的住宿日期之後繼續住宿,飯店將在提出要求時將其視為已申請新的住宿合約。

住宿合約的訂立等

第三條

  • 住宿合約在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規定的申請時成立。但博物館證明未予同意者,不在此限。

  • 依照前項規定簽訂住宿合約時,飯店確定的申請費用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則為3天)的基本住宿費為限。在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付款。

  • 申請費首先適用於住宿客人最終需要支付的住宿費用,如果出現適用第6條和第18條規定的情況,申請費將適用於取消費用,然後適用於住宿費用。如有剩餘,在按第十二條規定繳納費用時退還。

  • 若未在飯店依同項規定指定的日期之前繳納第 2 項規定的申請費,則住宿合約無效。然而,這僅適用於飯店在指定支付申請押金的截止日期時通知客人的情況。

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協議

第四條

  •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旅館可以接受特別協議,在合約簽訂後無需支付同款規定的申請費。

  • 本飯店受理住宿合約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明確申請押金的支付日期的,將被視為受理前款規定的特別協議。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第五條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能不接受住宿合約的簽訂:

  • 當住宿申請不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時。

  • 當因滿員而沒有可用房間時。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有可能從事違反住宿相關法律規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 《防止組織犯罪集團成員不當行為法》(1991 年第 77 號法)第 2 條第 2 項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
      (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同條第 2 條第 6 項定義的組織犯罪集團(以下簡稱「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
      有組織犯罪集團的關聯成員、與組織犯罪集團有關的人員等反社會勢力

    •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 其高階主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明確診斷為患有傳染病時。

  • 當一個人被要求承擔住宿方面的不合理負擔。

  •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無法住宿時。

客人取消合約的權利

第六條

  • 客人可以透過通知飯店取消住宿合約。

  • 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取消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飯店指定申請費的支付日期並要求支付)。(住宿客人在付款前解除住宿合約的情況除外),將依附表2收取違約金。
    但是,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本飯店在接受該特別約定時,會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約時有義務支付違約金的義務,但僅限於偶爾的情況。

  • 如果客人未在入住當天晚上8:00(如果提前指定預計抵達時間,則為該時間後2小時)抵達且未與酒店聯繫,酒店將取消該住宿。合約可視為已被客人取消。

我們取消合約的權利

第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可以取消住宿合約。

  • 當住宿客人被認為有可能做出違反住宿相關法律法規、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行為時,或被認定為住宿客人有此類行為時。

    • 當客人被認為屬於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種情況時:

      • 組織犯罪集團、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組織犯罪集團關聯成員、組織犯罪集團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當有組織犯罪集團或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是控製商業活動的公司或其他組織。

      • 其高階主管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的公司

    • 當客人的行為造成其他客人嚴重不便時。

    • 對住宿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當明確確認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 當一個人被要求承擔住宿方面的不合理負擔。

    •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住宿時。

    • 在臥室睡覺時吸煙、亂動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飯店制定的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必要的事項)時。

  •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協議時,尚未提供給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務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費用。

住宿登記

第八條

  • 客人必須在入住當天在飯店前台登記以下資料。

    • 客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和職業

    • 對於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和入境日期

    •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本館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遊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貨幣的方式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則客人必須在登記時按照規定提前出示這些費用前段所述。

客房使用時間

第九條

  • 客人可以在下午 3:00 至隔天上午 10:00 期間使用飯店的客房。但是,如果您連續入住,則除抵達當天和出發當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 儘管有前款的規定,飯店也可以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以外接受客房的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 截止到 14:00,每人每小時 1,100 日元

    • 18:00後,100%房費

  • 本飯店以前款以外的方式決定的客房費用金額。

遵守使用規則

第十條

客人必須遵守飯店制定並張貼在飯店內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十一條

  • 飯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在提供的小冊子、各處告示以及客房內的服務指南中公佈。

    • 接待櫃檯/收銀服務時間:

      • 登機口限制凌晨 4:00

  • 前項所列時間如有必要,得臨時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繳費

第十二條

  • 住宿客人需支付的住宿費等詳情如附表1所示。

  • 前款的住宿費等的支付,應在住宿客人退房時或入住時在前台以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其他方式支付,例如旅行支票、住宿優惠券、信用卡等。應酒店要求..

  • 即使在飯店向客人提供客房並且客人能夠使用房間後客人自願選擇不入住,仍將收取住宿費。

我們的職責

第十三條

  • 對於因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的履行或不履行而對客人造成的任何損失,飯店將予以賠償。但非因飯店原因造成的損壞則不在此限。

  • 儘管我們的酒店已獲得消防部門的相應標誌,但我們仍購買了酒店責任保險,以應對不太可能發生的火災。

無法提供簽約房間時的處理

第十四條

  • 如果飯店無法為客人提供合約規定的房間,飯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條件的住宿設施。

  •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仍無法安排其他住宿的情況下,本飯店將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取消費用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與損失金額相抵扣。但若非飯店原因無法提供客房,則不予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品的處理等

第十五條

  • 如果客人留在前台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遺失、損壞或其他損壞,飯店將賠償損失,除非損壞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對於現金和貴重物品,如果飯店要求客人申報物品的種類和價值而客人沒有這樣做,飯店將賠償最高20萬日圓的損失。

  • 因飯店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客人帶入飯店的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未存放在前台而造成損毀等情況時,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的損失。我們將賠償損失。但對於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種類和價值的物品,飯店將賠償最高20萬日圓的損失。

存放客人的行李或個人物品

第十六條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客人入住前到達酒店,酒店將負責寄存行李,並在客人辦理入住手續時將其交給客人,前提是酒店同意在客人入住前這樣做。到達。

  • 如果客人退房後將行李或個人物品留在飯店,且主人身分已查明,飯店將聯絡主人並請求指示。但是,如果沒有失主的指示或無法確定失主的身份,該物品將被保留7天(包括發現之日),然後運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 前2項的情況下,本飯店保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依照前條第1項的規定執行;在第1項的情況下,依照第2項的規定執行。前項情況,依同條規定,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停車責任

第十七條

當客人使用飯店的停車場時,飯店租用該停車位,並且無論車輛鑰匙是否委託給客人,飯店都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若飯店在管理停車場時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飯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賓客責任

第十八條

如果飯店因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遭受損失,客人將需要向飯店賠償損失。

<住宿費等的明細(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相關)

客人需支付的總金額
□ 住宿費明細:基本住宿費(房費+早餐/晚餐費)
□附加費用明細:附加飲料(早餐和晚餐以外的食品和飲料)及其他使用費用
□ 稅金明細:消費稅

評論

  • 基本住宿費用是根據前台和客房內張貼的價目表計算。

  • 不提供寢具和餐點的嬰兒免費。

處罰(第六條第二項相關)

合約申請人數

取消日期 最多 14 人 15 至 99 人 100 人以上

未出現 100% 100% 100%

當天 100% 100% 100%

前日 40% 40% 40%

2 天前 20% 20%

3 天前 20% 20%

4 天至 8 天前 10% 10%

9 天前 0%   0%

(筆記)

  • %是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 如果縮短合約天數,無論縮短多少天,都將收取一天(第一天)的違約金。

  • 如果團體客人(15人或以上)的一部分取消合同,則在入住前10天(如果在該日期之後接受申請,則當天)按客人人數的10%(如果收到分數) ) 不按人數收取罰金(如適用,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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